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黄伊伊律师:义务帮工人遭受损害,应当如何维权?
义务帮工无论在农村还是城市都是大量存在的,帮工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也是客观存在的。好心免费帮助别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劳动过程中受伤了,接受劳动一方需要因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吗?
网友咨询:
帮工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该如何赔偿?我一个朋友,因为屋顶老旧,需要翻瓦翻新,找一个朋友去帮忙修理,结果摔下来受伤了,我朋友需要承担责任吗?
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黄伊伊律师解答:
义务帮工的含义是指帮工人无偿地、自愿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并未为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一种行为。帮工过程中,如果帮工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该由谁来赔偿:
1、如果被帮工人同意帮工,帮工人不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受伤的,则被帮工人负责赔偿。
2、如果被帮工人不同意帮工,帮工人不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受伤的,则可以由被帮工人适当补偿。
3、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黄伊伊律师解析:
义务帮工致害责任应当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一)义务帮工活动的客观存在。
帮工事实行为的客观存在是义务帮工活动的基础。帮工的形式多种多样,但帮工活动的内容必须是正当、合法的,谋求非法利益的义务帮工活动,不具有构成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本案中原告李强客观存在的推车行为是助人为乐的合法行为。
(二)人身损害的客观事实。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是构成义务帮工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造成义务帮工关系之外的第三人的损害;二是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自己遭受人身损害。本案中,原告李强有头部和面部受伤的客观事实。
(三)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
在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中,对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只要是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为完成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受到人身损害的,就应当认定为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李强头部和面部受伤是在帮被告推车的过程中发生的,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黄伊伊律师研究领域:民商事争议,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擅长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侵权纠纷、婚姻家事、非诉业务(法律顾问)、刑事辩护;认真、高效负责每一次交谈与合作,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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