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民事诉讼中的损失填平原则,应当如何理解?
民事案件中,通常情况下,赔偿范围限定在原告受到的损失内,要求被告弥补原告受到的损失,但是法院并不会因为被告的违约或则侵权要求其承担损失之外的责任,这是基于民事赔偿原则中的填平原则作出的,填平原则应当如何理解?
网友咨询:
民事损害赔偿基本原则是什么? 损失填平原则是什么?
重庆渝宏律师事务所黎晓航律师解答:
我国民事侵权理论往往将损害分为财产损害(分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和非财产损害或精神损害。依据我国的民事侵权赔偿理论,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这种赔偿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故这种赔偿也称为补偿性赔偿,其适用的赔偿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即填平原则,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填平就是将受害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赔偿数额。
黎晓航律师解析:
1、填平原则的条件。一是损失的数额在填补之前是确定的;二是通过填补至填平,使权利人在经济上的损失消失。填平原则所依据的是利益说,即差额论,即“被害人之总财产状况于有损害事故之发生与无损害事故下所之差额。损害=利益,衡量损害即利益时,以被害人之二财产状况为准而求其差额”。
2、填平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实施具有相对性。当然,由于“填平原则”是实体法原则,在诉讼法中,平与不平是与证据密切相关的,当事人自己对于是否损失已填平也有一个认识的过程,从而具有时间性和有限性。因此个案中,原告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全部得到保护,仅仅意味着就个案本身的证据及事实,是否已经个案填平,并不意识着永久的、彻底的填平。
3、填平原则的突破。填平原则作为一般性的民事赔偿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情况,但是有些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惩罚性赔偿,通过约定的方式突破填平原则,或者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例如定金罚则,一方违约的,应当在约定的定金范围内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损失是否达到定金范围的,在所不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黎晓航律师毕业于重庆大学法学院,从事法律工作八年以上。专注于婚姻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在大量诉讼和非诉业务的办理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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