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模仿知名产品包装,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些比较的知名的产品的名称、包装甚至宣传语都会被争相模仿,但这些行为可能会使公众产生与知名产品的混淆,那么模仿知名产品包装,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呢?
网友咨询:
最近看到一个茅台酒的案例,使用相似的装潢包装产品就构成不正当竞争了吗?
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戴光峰律师解答:
双坛酒业、茅山酒业等生产、销售的涉案白酒相关包装、装潢与“贵州茅台酒”使用的包装、装潢风格近似,更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最重要的因素是使公众产生混淆,具体案例需要依照案件事实和证据来具体判断。
1、茅台公司生产的涉案“贵州茅台酒”产品在白酒行业中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
2、茅台公司主张的外包装装潢以及瓶身包装装潢在图案、文字、颜色与形状的选择及布局上体现了其独创性,具有鲜明的视觉效果和特点,在未有证据显示该包装、装潢系白酒行业通用包装、装潢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茅台公司涉案“贵州茅台酒”产品包装、装潢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3、涉案侵权产品在图案布局、瓶体形状、标签颜色以及文字颜色、排列顺序等方面与与贵州茅台酒高度近似,包装装潢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双坛酒业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戴光峰律师解析: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下列行为均属于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我国质量标志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
戴光峰律师资深律师,律所合伙人,泰州律协监事,江苏省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先后获得省市多项荣誉。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