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对未成年人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未成年人需要监护,如果法定监护人即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或者不适合监护的,其他近亲属可以请求变更监护关系,确认监护人的身份,具体应当如何变更监护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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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该怎么办?
河北周行律师事务所闫立波律师解答:
对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请求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后,对结果不服的,可以请求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闫立波律师解析:
监护权的变更: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闫立波,男,律师,涉及范围包括婚姻家事及继承,经济纠纷、侵权责任、合同纠纷等。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勤勉敬业、踏踏实实,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能够专业性,多角度为当事人服务,很受当事人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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