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政策法规 >> 深圳首例批准个人破产案,个人破产应当满足什么条件?
深圳市民梁文锦19日收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送达的裁定书,他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了法院的批准。该案是深圳破产条例实施以来,第一个裁定生效的个人破产案件,那么申请个人破产应当满足什么条件呢?
网友咨询:
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破产?破产等于不还钱,等于纵容老赖吗?
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廖育颖律师解答: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在没有任何还款能力以及与债主无法和解协商的情况下,可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依照法定破产程序。个人破产并不等于不还钱,只是在保留其必要生活费用后,制定财产方案,使其更好的履行债务。在三年考察期届满后,可以申请免除债务。
关于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由于目前仅深圳地区有相关制度,在此仅讨论深圳地区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规定。
一、申请条件
1、债务人申请:
(1)在深圳地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2)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债权人申请:
(1)被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深圳地区居住且连续三年参加深圳社保,现丧失清偿能力或者资不抵债。
(2)债权人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
二、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但是债务人依照个人破产制度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不得再申请个人破产。
三、财产申报、豁免债务
1、财产申报
债务人应当如实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和财产权益,以及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二年内,债务人财产的重大变动。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取得的财产以及受理之后、裁定豁免债务之前取得的财产都属于申报财产范围,债务人在境外的财产也应当申报。
2、豁免债务
为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所保留的必要财产: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因债务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费用;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其他财产。
但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除外。
四、债权申报
对债务人合法持有债权人可以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金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相关证据。
应当注意的是未到期的债权,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视为到期债权;附利息的债权,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
五、破产清算
1、破产宣告
债务人财产报告、豁免财产清单以及债权人的债权申报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或者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2、债务清偿
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清偿其他债务,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3、财产分配
债务人在破产期间取得的除应当保留的部分(法律规定的财产)以外的财产,应当提交管理人,由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财产。
4、免责考察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考察期届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其未清偿的债务。但是不得免除的债务除外,如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债权、侵犯他人人身权产生的债权等。
六、破产重整、和解
1、重整
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廖育颖律师解析:
对于债务人而言,个人破产制度应当注意的是豁免财产的范围、限制债务人行为以及免责考察。
1、限制债务人行为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自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起至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止,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免责考察
在免责考察期内应当履行限制债务人行为的规定,不得有其他奢侈消费的行为。否则,不能免除债务。
(1)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承担重大债务或者引起财产显著减少;
(2)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凭证、印章、信函文书、电子文档等资料物件;
(3)隐匿、转移、毁损财产,不当处分财产权益或者不当减少财产价值;
(4)违反限制行为规定,或者违反财产申报义务。
廖育颖律师擅长各种民商事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业务以及执行方向等业务,丰富专业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努力达到最大限度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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