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能否被强制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没有流通资金可供执行,但是有不动产的可以被拍卖用以偿还欠款,但是应当保留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费用,那么如果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唯一一套住房,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呢?
网友咨询:
别人欠我56万,我又欠另外个人38万,都已到了执行阶段,法院执行欠我钱的那个人是每个月扣他的工资(除了他的生活费),他有一套住房可是法院执行的说一套住房不能执行只能扣他工资,可是我也是一套住房;法院执行的为什么就非要强制执行我的住房呢?
辽宁旭茂律师事务所刘哲律师解答:
如果符合一定条件,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的。尽管最高院关于财产查封规定中对不动产的执行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即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此处“必需的居住房屋”与人们常说的“唯一住房”有很大区别,不可一概而论。
有几种例外情况,如,你的唯一住房非常奢华,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然后给你保留一定数额的房租,再如,你所谓唯一住房,是你转移完资产后仅剩唯一住房,原来的房子你为了躲避债务都或卖或送转移了,这是法院可以执行你的唯一住房,总体来说,唯一住房不执行是一般,执行是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五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刘哲律师解析:
法院的强制执行是会保障被告人基本生活权利的。但也只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应当尽快还清欠款。
法院强制执行会考虑到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的,会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来执行。如果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可以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如果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法院会按照规定标准,每月从你的收入中按照比例扣除你应该偿还的部分,这种情况类似于房贷,每月有还款限额,直到还清为止。
刘哲律师专职党员律师。擅长代理申诉,抗诉案件。并承接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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