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抵押担保 >> 既有人保又有物保,如何确定清偿顺序?
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通常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多方担保,包括以债务人财产设立担保物权、以第三人财产设立担保物权、保证人提供保证等方式,那么当同一债权上即存在人保又有物保时,应当如何确定清偿顺序呢?
网友咨询:
混合担保中,如何确定清偿顺序?
江苏逸鹤律师事务所钱飞律师解答:
混合担保是指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也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清偿顺序的确定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存在清偿顺序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的,应当先就该物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保的,由债权人选择清偿顺序,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 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钱飞律师解析:
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处理,例如该混合担保中,存在以债务人财产设立的担保物权的,原则上应当就债务人的财产实现债权,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其他担保人放弃要求债权人首先对债务人财产先行处置的权利。
钱飞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学历,主攻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等领域。以专业的技能,依据事实与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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