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微信聊天记录,怎样才能成为有效证据?
在当今互联网时代,人们之间的交流合作、资金交易常在网络平台上完成,当发生纠纷时,不少人对在网络平台上保存的证据的法律效力存有疑虑,微信聊天记录应该具备怎样的条件,才能作为有效证据适用呢?
网友咨询:
以现金的方式借给朋友5万元,写了借条,但借条不慎丢失,关于借款经过双方通过微信协商,保留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但是由于手机损坏,无法提供原始载体的聊天记录,仅凭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能否被法院支持呢?
法妞律师解答:
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属于证据种类中的电子数据,在证据形式上受到法律认可。
2.以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若无法提供原始载体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使用终端设备登录微信账号进行过程演示,无法证明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则无法被认定为有效证据。所以以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提交的,应当提供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法妞律师解析:
电子数据作为新型的证据形式,相对传统的证据来说可篡改的空间比较大,因此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认定更加严格,当事人没有其他证据佐助的情况下,应当保存完整证据的原件。
1.提供原始载体。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账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信息。
2.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
3.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存完整,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会收到质疑,影响证据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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