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房产纠纷 >> 商品房可进行预售,应符合什么条件?
房屋预售也称商品房预售,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那么商品房可进行预售,应符合什么条件?
网友咨询:
商品房可进行预售,应符合什么条件?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孙孟强律师解答: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以上。
(五)高层建筑已完成地面以下的主体工程。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孙孟强律师解析: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是签订合同时,应使用自治区建设厅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认真阅读和理解合同条款中有关交付条件、房屋交接等条款,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充条款进行充分沟通。
二是对于易发生产权纠纷的车库、停车位等公共部位或者公共设施产权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避免发生纠纷。
三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日内向市房管局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办理合同登记。
购房者对项目建设相关资料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图纸为准,开发企业广告、销售人员口头承诺和销售现场沙盘、模型、样板房等,必须认真认定。
购房人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前发布的广告和宣传材料明示的事项,对明知未写入合同条款的事项,不受法律保护。
预售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备案,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方可交付购房。开发企业向您交付新建商品房时,应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
中共党员,执业8年,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绍兴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绍兴市优秀青年律师,擅长办理婚姻家事继承、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纺织品买卖纠纷和广告发布纠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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