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破产债权申报时,范围包括哪些?
在日常生活与工作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问题,比如破产债权申报范围有哪些,相信许多人可能只是对其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对其具体是怎样的,可能还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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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时,范围包括哪些?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蔡晨琳律师解答:
破产债权的法定范围如下: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的部分;
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7、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蔡晨琳律师解析: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了优先受偿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由是,破产债权的成立条件应当具备:
(1)具有债权请求权性质;(2)可以强制执行;(3)债权成立时间在破产宣告前;(4)无财产担保或者放弃财产担保。
按照上述条件,不具有债权请求权性质的除权、取回权、股权等不属于破产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赌债、高额利息等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成立于破产宣告后的债权,如利息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但有的国家破产法律制度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纳入破产债权,如美国,准许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宣告后的债权并非绝对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也有特殊情况。首先是共益债权,不仅得到法律承认从破产财产中清偿,而且优先于破产债权清偿。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有海外交流学习及工作经验。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如分家析产,农村宅基地征收拆迁,合同纠纷等。日常处理政府国企顾问事宜,对合同起草审查颇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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