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车辆,应该怎么理解?
正确界定范围,对于履行管理职责、判定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明确管辖分工及解决法律适用等问题具有重要作用。那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车辆,应该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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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指的车辆,应该怎么理解?
贵州智丽原律师事务所管梓七律师解答: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1、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2、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事实上明确指明,电动车和残疾人用的工具车属于非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贵州智丽原律师事务所管梓七律师解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包括以下几种:
1、公路。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公路按照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路面道路和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2、城市道路。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3、属于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道路。如厂矿道路、港区公路、机场道路等,凡是社会机动车可以自由通行的,均按照道路进行管理
4、广场。广场是指城市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供公众集会、游憩、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场地。一般分为城市中心广场、站前广场等。
5、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门划设出供车辆停放的车辆集散地,是道路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除了上述的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如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雨道以及机关、学校、住宅小区内的雨道等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的范畴。
管律师从业8年,成功代理了涉及家事、人身伤害等领域的重大疑难案件。管律师尤其擅长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刑事辩护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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