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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仙游县鲤城街道东门社区顺安广场住宅小区的业主,拥有小区地下车库自购车位A064、告于2024年3月1日向物业问询自购车位是否能够安装个人家用充电桩,物业回复可以安装。之后原告于2024年3月11日购入新能源汽车一台,之后为实现该车使用目的,原告也向相关部门电力营业厅以及相关消防部门咨询过,相关部门确认了该小区供电电压电容的配电设施充裕以及安全,社区供电部门可以给与原告安装相关配件。但待原告将所有材料准备好后,需要物业在安装确认书上面盖章签字的时候,2024年3月20日被告却拒绝原告安装私人家用充电桩的要求,并且提出来2项极不合理的要求:①要求国网电力部门,消防部门派遣专业技术人员上门现场勘察以及签字盖章,确认原告是否达到符合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的条件。②需要原告征求该小区所有3分之2业主的同意(在确认书上面签字)后,原告在其私人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才可以安装。
原告作为案涉车位的所有权人,也去咨询过相关部门,在本人所有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是合理使用物权的行为。同时物业第一项要求是该区电力相关部门以及消防部门根本没有的服务业务,不存在派遣专业技术人员上门现场勘察以及签字盖章的这些专项服务,他们根本无法给与原告办理,同时也咨询过本县其他小区以及其他已经在该小区安装了充电桩的业主,皆没有被要求这俩项无理要求。被告物业的这些不合情理的要求以及对原告的刁难,严重伤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况且政府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要保障,国家部委规章及本地区行政职能部门的指导文件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综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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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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