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破产程序中,抵销权的行使是怎样的?
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人在破产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那么破产程序中,抵销权的行使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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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抵销权的行使是怎样的?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鲁睿律师解答: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抵销权的行使作出了限制,具体如下: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2)债权人恶意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销。
(3)债务人的债务人恶意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鲁睿律师解析:
如果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仍然与债务人发生债权债务往来,并对债务人负担债务,那么可以认定该债权人已经打算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将债务与不能全额受偿的债权抵销,牟取不当利益。对此情形,破产法明确规定: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除非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否则不得抵销。
如果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仍然与债务人发生债权债务往来,进而对债务人取得债权,那么也可以认定该债权人企图通过不平等交易恶意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以期在进入破产程序后,通过行使抵销权对自身已经负担的债务进行抵销,牟取不当利益。
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企业资金往往无法清偿全部债务,若此时应收账款质权与破产抵销权发生冲突,法律优先保护应收账款质权还是破产抵销权,将会直接影响质权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已形成裁判规则:如果应收账款质权设立时间在先,且出质人的债务人未提出合理抗辩,应优先于法定抵销权受偿。
自执业以来,秉承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承办了较多的民、商、刑等诉讼类案件和非诉类法律事务。专注于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继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业务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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