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建筑工程 >> 关于工程质量,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怎么处理?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关于工程质量,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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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质量,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怎么处理?
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徐小云律师解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徐小云律师解析: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①、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②、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③、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④、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⑤、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建筑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对于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实践中经常出现工程质量缺陷是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情况,所以按照过错程度,具有过错方承担责任,符合公平原则及法律规定的按照过错承担无效合同赔偿责任的原则。
执业六年,先后处理过建筑房地产纠纷,不良资产处置等金融纠纷,刑事辩护,行政争议以及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各类民事纠纷。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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