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征地拆迁 >> 不能设立抵押的财产有哪些,哪些财产不能设立抵押?
抵押,是一种物的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那么不能设立抵押的财产有哪些,哪些财产不能设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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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设立抵押的财产有哪些,哪些财产不能设立抵押?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王泽民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王泽民律师解析:
作为抵押的财产应具备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抵押人对其有处分权。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是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不明确;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是指该项财产有两个以上的人主张权利。抵押人在此情况下对财产都没有明确的处分权,此时设定的抵押无法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抵押权的设定便变得毫无意义。
在司法实务中主要指以下财产:
(1)继承发生后,遗产尚未分割的财产。 此时,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权尚未表态,财产到底归谁所有尚不清晰,遗产不能用来抵押。
(2)有争议的财产。民事主体未就财产的归属问题达成一致,有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正在进行司法裁决或仲裁进行期间,而未有终局的处理决定,财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尚未清楚,此时这类存在争议的财产不能用作抵押。
财产所有权是权利主体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依法对财产使用、收益的权利。如果一项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明确,甚至是有争议的,将其抵押不仅可能
侵犯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合法权利,而且可能引起矛盾和争议,使得社会关系更加紊乱。因此,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
王泽民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执业期间承办大量复杂、疑难案件,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常法。先后担任北京市法学会公益法学研究会理事、朝阳律协权益保障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律师团成员等社会职务。京亿律师团下设七大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事业务、建筑与房地产业务、公司业务、银行与金融业务、刑事辩护、非诉讼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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