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建筑工程 >> 工程质量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工程质量事故怎么分类?
索赔,是国际上通用的工程术语,工程签证就是索赔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设计变更,就是索赔的重要依据。在实际工程项目中,属于索赔范畴的工作还有很多,索赔也有很多的规矩。那么工程质量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工程质量事故怎么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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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工程质量事故怎么分类?
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阚威律师解答:
工程质量问题赔偿是以实际损失为标准,具体赔偿数额需要评估鉴定机构鉴定评估。
如果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后不合格的,可修复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支付工程款;
如果不可修复的,发包人可不支付工程款并可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阚威律师解析: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万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相关的建设法规。前三种是与特定的工程密切相关的具有特定性质的依据,第四种为法规性依据,是具有很高权威性、约束性、通用性和普遍性的依据。
阚威,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法学学士、经济学学士,现为专职律师。从业以来,办理了系列民刑事案件,主要涉及贩卖毒品罪、诈骗罪等辩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劳动争议类、交通事故类纠纷案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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