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房产纠纷 >> 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吗,哪些情形可以终止?
房屋是人们生产、生活的必需品,具有不可或缺性。因房价高涨,那些暂时没有能力购买房屋的人,需要通过租赁解决居住问题,尤其是刚走出校门的毕业生。那么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吗,哪些情形可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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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吗,哪些情形可以终止?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魏萍律师解答: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魏萍律师解析:
房屋租赁协议中存在的格式条款:
所谓格式条款就是指当事人预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并且反复使用的条款,正是因为这样,所以法律对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对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负有向对方提示、说明的义务,提醒对方对方注意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条款,;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结合群众普遍的认知予以解释。
房屋本身构建存在安全隐患,合同中约定如果在承租方居住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由承租承担全部责任的,属于加重承租方义务,排除出租房主要责任的情形。
合同中约定如果因承租方延期缴付水电气费、物管费、滞纳金等,造成经济损失全由承租方承担,且出租房有权解除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条款加重了承租方义务,排除了出租房自身的责任。
魏萍,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武汉律师协会财税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武汉律师协会涉外(一带一路)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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