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公司法务 >> 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责任如何承担
公司,是指依照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网友咨询:
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责任如何承担?
律师解答:
设立公司的行为是全体发起人为设立公司所作的共同行为。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推定为设立公司进行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律师补充: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可以签订设立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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