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合同纠纷 >> 合同的赔偿责任与违约金是如何规定的,两者能否并用?
企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条款和关于赔偿金约定的条款。二者都是在合同无法履行的时候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的金钱,那么合同的赔偿责任与违约金是如何规定的,两者能否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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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赔偿责任与违约金是如何规定的,两者能否并用?
重庆弘双律师事务所牟均发律师解答:
合同的赔偿责任与违约金的规定如下:
1、《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重庆弘双律师事务所牟均发律师解析:
违约金能否与损失赔偿金一并适用,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二者并不矛盾。
因此,我国合同法并未否定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金并用,违约金请求权和损失赔偿请求权是两个独立的请求权。
《民法典》第585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585条与《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内容基本相同,但相关表述发生改变。《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允许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调整参照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数额,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之和,意味着承认了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在个案中可以相互置换。
牟均发,重庆人,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现为重庆弘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担任重庆非公有制企业信用促进会副会长、重庆后花园股权团队CE0、重庆中小企业促进会监事、重庆渝州公益事业服务中心理事、重庆市沙坪坝区总工会高级顾问、重庆市巴南区残联常年顾问、重庆市法税同审研究院专家顾问、入选重庆市第一批青年律师领军人才。
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该律师一致在公司治理、知识产权、税务筹划、公司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并购重组、投融资、股权风险防控方面有一定的研究,积累了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办案经验和社会资源, 本人凭着诚信是职业之本,用系统的法学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让维权成为当事人的习惯。办理了大量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各种类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取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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