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建筑工程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什么条件,有哪些?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那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什么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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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什么条件,有哪些?
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王正渊律师解答: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王正渊律师解析:
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通知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实体进行到位质量监督检查)。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监督机构。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王正渊律师,擅长公司治理与投资并购、金融投资与纠纷、房地产投融资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具有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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