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建筑工程 >> 可以停工的合理情形有哪些?
施工单位有权停工,但要有足够理由及证据,要符合法律规定,在此之下建设单位就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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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停工的合理情形有哪些?
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胡卫平律师解答:
1.先履行抗辩权
适用条件: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工程无法正常施工。
2.不安抗辩权
适用条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此条停工应注意收集确切证据证明发包人有上述情形,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不可抗力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
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胡卫平律师解析:
承包人必须要承担的责任:
1、必须要按照签订的施工合同上表明的施工日期进行现场施工,并按照施工合同上签约的发放图纸时限给发包人。
2、承包人的守时开工是实施工程的最主要确保条件。
3、施工工程的承包人进入了施工现场前还要做好这项施工工程的实施工程的整个方案,一定要购买好此次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和设备,此次施工的场地使用也需要处理,场地是否平整,水电以及道路要保持绝对的畅通安全。这些进入施工现场的前期工作一定要做好。
4、承包人随时要面临着发包人的督察,但是发包人督察的前提必须不能妨碍承包人工作才行,承包人也不可以各种理由拒绝发包人随时督察施工工程的进度以及工程的质量。
5、承包人对此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按照签约的施工合同标准质量来实施。如果施工工程的质量因为承包人的原因不符合施工合同标准质量,此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返工知道施工合同标准质量合格为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胡卫平律师简介
胡卫平,男,52岁,浙江浙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从业25年,系浙江省著名律师,浙江省有突出贡献奖律师。在工程建筑,房地产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及疑难债权债务纠纷,公司投资扩股退股领域有较深造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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