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诉讼中,产生各种各样的错误认识有什么?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旧有的婚姻家庭观不断发生变化,离婚及离婚诉讼呈明显上升趋势。正确处理离婚案件直接关系到婚姻家庭内部的安定和睦,也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繁荣。那么离婚诉讼中,产生各种各样的错误认识有什么?
网友咨询:
离婚诉讼中,产生各种各样的错误认识有什么?
江苏邦矩合律师事务所许蕾律师解答:
1、先提出离婚者在财产上会吃亏。实际上离婚财产分割等各种问题的审理并不因为谁先提出离婚而有影响。
2、对方不同意,不能离婚。实际上,只要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就会判决离婚。
3、分居两年可以自动离婚。实际上分居两年只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标准,不存在自动离婚。
江苏邦矩合律师事务所许蕾律师普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江苏邦矩合律师事务所许蕾律师补充:
婚姻法只简单地规定了离婚问题,因为婚姻仍大多由道德调整,法律不宜过多规定,然而,婚姻却是复杂的,对于一个人的生活甚至几个人的生活都是关系密切的,简单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只有1-200字,而律师参与下的离婚协议,长达上千字甚至上万字,对于离婚后的问题,能解决的就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当协商解决方法,并对将来的子女或财产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解决方法,这样,协议诱导离婚后的男女向良好的朋友关系发展,而不至于矛盾重重,所谓和谐的后婚姻关系,正是由此而来。
许蕾律师常年从事诉讼业务,精通民商事法律法规,曾获优秀律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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