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诉讼中,可以将被告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吗?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那么,离婚诉讼中,可以将被告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吗?
网友咨询:赖某与被告黄某经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相处后不久双方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父母依照当地风俗习惯通过媒人收受了男方彩礼款现金50000元。婚后两人还未在一起生活,因双方性格不合,男方提出离婚,女方拒绝退还收受的彩礼款50000元。男方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女方离婚并退还彩礼款,同时将女方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三人共同承担偿还退还彩礼款的民事责任。
上海协力(福州)律师事务所郑俊升律师解答:
离婚诉讼中不可以将被告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被告父母不是婚姻的缔结者,不可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离婚案中的财产纠纷不同于其他的财产纠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郑俊升律师解析:
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一般要经过如下阶段:
一、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如果没有虐待、遗弃、严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一般性的打骂、通奸、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解除夫妻关系。此时提起上诉没有太大的意义,二审法院基本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而提起上诉到上诉判决又需要数月时间,对于急于离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离婚的,一般要经过两次诉讼,即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不离后,在判决书生效满6个月后提起第二次离婚,不满6个月以同样理由同一事实提起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诉讼离婚,法院基本都会判决离婚。如果没有公告送达等事件的发生,整个过程将经一年的时间。
二、双方都同意离婚,单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意见不同的
在一审判决离婚后,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如果不及时提起上诉,在判决(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就离婚与否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涉及到离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重新起诉离婚,被告则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实践中,因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又没有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时,原告往往需要等待6个月提起第二次的离婚诉讼。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致力于民商事纠纷,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尽全力切实解决当事人的困难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