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务 >> 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如何认定的?
企业在发展运营中,有时会盈利,但同样也会出现亏损的情况,其中资产损失就会导致亏损发生。在会计实务中,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等。那么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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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如何认定的?
湖南泽伦律师事务所卿小平律师解答: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等。
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纳税人发生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税前扣除书面申请,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3个月。逾期申请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湖南泽伦律师事务所卿小平律师解析: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卿小平律师,92年取得律师资格,先后在深圳、成都、长沙执业,从事律师工作26年,现为湖南泽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湖南省律协工程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沙市律协惩戒与维权专门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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