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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己的资金不足的话,那么可以直接去购买期房,但是本身也需要面临一些风险问题,如果在购买期房的时候,购买者应该具备哪些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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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买卖应符合哪些条件,是什么?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戎本亮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期房销售应符合下列五个条件:
第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第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并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
第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第四、已经同金融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第五、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戎本亮律师解析:
商品房预售,俗称卖期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这是当前房地产开发商普遍采用的一种房屋销售方式。
1、期房是指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设的、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
2、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预售合同。
3、一般情况下,期房的价格较低,挑选余地较大,由于是先付款后交房,因此购房消费的过程和结果要依赖于购房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
4、购房合同的履行,不仅受开发商自身经营的影响,还受到许多客观因素的制约。
在司法实践中期房买卖属于连环买卖,买家应以和自己签订买卖合同的卖家为被告提起诉讼,需要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需要追加房产是登记产权人也就是开发商作为案件的第三人,要求先由第三人开发商办房产证至卖家名下,再由卖家将房产过户至买家,这二次交易的税费,买家可能要全部承担,买家对此后果在起诉时必须有清晰的认识。
需要注意的核心问题是,诉讼继续履行时开发商的大产权证必须已经办理下来,具备给卖家办理分户小产权证的条件,开发商的大产权证没有办理下来的情况下,买家不能提出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因为此时房产在事实上继续履行不能,依据合同法110条第三款买家会败诉,当然可以在条件符合后再重新起诉继续履行,不怕折腾就好。
戎本亮律师,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青年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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