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挪而未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如何定性?
“挪”是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素,而“用”是该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挪用公款后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同时具备“数额较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或为了进行营利活动)两个条件或者为了进行非法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既遂。那么,“挪而未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如何定性?
网友咨询:
“挪而未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如何定性?
广东国晖(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李志远律师解答:
首先,挪用公款罪保护的法益为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单位对公款的支配权、占有权等权益。
其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问题作了如下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由此可以看出,挪用公款罪并不要求被挪用的公款已经实际使用,只要有证据证明被挪用的公款不是为了单位利益,而是为了挪用人个人利益,并且达到“数额较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标准,就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李志远律师解析:
具体到实务操作,对“未用”的行为,可分别做出如下认定和处置:
1、认定为未遂。行为人意欲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已经着手实施了挪的行为,但还未使公款完全脱离单位的控制,由于被及时发现等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原因,最终没有将公款挪至个人的完全掌控之下。这种情况构成挪用公款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2、认定为既遂。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将公款挪至个人的掌控之下,意欲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且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的;
二是行为人将数额较大的公款挪至个人的掌控之下,本想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超过三个月未将该款项归还单位的。
三是,行为人将数额较大的公款挪至个人掌控之下,本想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之外的开支,或者其具体目的不明的,行为人又不能证明其将挪的款项用于“公”的,并且已经超过三个月未将该款项归还单位的。
从业二十五年,擅长经济、民事、刑事案件代理,私人法律顾问、公司法务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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