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房产纠纷 >> 如何确定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法律有何规定?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租赁房屋的时候,要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签订租赁合同是非常重要的,而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出售房屋的,承租人是有优先购买权的,那么,如何确定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法律有何规定?
网友咨询:如何认定承租人是否已放弃优先购买权?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向春莲律师解答:
放弃的形式有两种,明示和默示。明示表现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作出出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后,或者承租人知道房屋出卖事实的,承租人明确表示不予购买;默示可以表现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作出出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后,或者承租人知道房屋出卖事实的,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买受系争房屋的意思表示,或表现为积极为出租人寻找买家,承租人另行寻找租赁房屋等。
承租人放弃租赁物优先购买权的方式有明示和默示两种,默示表现为出租人作出出售房屋的行为时,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买受系争房屋的意思。
向春莲律师解析: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何限制
主要有共有入优先购买、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而出卖租赁物、租赁物以特定方式发生权属变化等等。如出租人将房屋赠与他人的,房屋被强制征收、征用的,房屋以招标形式出卖的,以及房屋被强制执行等。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同时,也要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牺牲出租人的权利来满足承租人的要求。
因此,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不是没有任何条件和限制的,它不能损害出卖人的实体利益,而且也不是绝对地剥夺其他人的购买机会。因此,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基于与第三人的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以低于市价出卖房屋,而离开该人身关系,出租人则不愿出售房屋的,一般情况下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仅租赁部分房屋,而出租人出售整体房屋的,承租人也不是当然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向春莲律师,广州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2013年毕业后就职于律所,工作以来承办过大量民商事案件,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案件办理过程中专业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客户合法权益,获得客户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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