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劳动合同认定无效后的法律责任
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 答: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缺少有效要件,导致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无效制度,主要是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利用劳动者求职时的弱势地位进行欺诈或作出显失公平的约定。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哪些劳动合同无效?
答: 一、《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根据以上法条,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注意: 1,劳动合同条款要出于自愿,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当事人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骗对方,致使另一方上当受骗,造成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同意订立的劳动合同,则属于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如果当事人一方用可能实现的危害对方人身或财产安全的行为相要挟,迫使对方违背意愿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则属于采取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论是采取欺诈手段、威胁手段还是乘人之危,所订立的劳动合同都违背了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侵犯了对方的权益,因而这种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2、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公平原则,就是要求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免除己方法定责任如“一律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生死病老都与企业无关”等条款无效。 3、劳动合同主体、内容,签订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即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资格和劳动者资格;内容必须合法,《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中,有很多强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该条款无效。程序必须合法,否则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4、劳动合同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
无效劳动合同有哪些情形? 答: 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 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强迫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强迫续订劳动合同。 3、采用欺诈的手段,故意隐瞒事实,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如:虚假承诺优厚的工作条件。 4、订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如:双方当事人未经协商,或者未经批准采取特殊工时制度等。 5、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如: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伤、职业病,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等。 6、违反规定收取各种费用的劳动合同。如:强制收取培训费、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股金等。 7、主体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如:招用童工、冒签合同等。 8、侵犯婚姻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规定合同期内职工不准恋爱、结婚、生育等。 9、侵犯健康权利的劳动合同。如:约定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正常休息休假。 10、侵犯报酬权利的劳动合同。如: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等。 11、侵犯自主择业权利的劳动合同。如:设定巨额违约金、培训费,限制职工流动等。 12、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如:设定无偿或不对价的竞业禁止条件等。 由哪个部门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答: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即其他机构,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等机构都不具有认定劳动合同效力的权利。 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则意味着双方的劳动关系消亡,并且自始无效。 有些劳动合同条款虽然违反法律规定,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劳动合同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效力,无效劳动合同仍然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劳动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 无效的劳动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对于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其法律责任是: 劳动报酬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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