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在明知是危房情况下还进出,被压伤者可以要求赔偿吗?
危房,即危险房屋。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那么,在明知是危房情况下还进出,被压伤者可以要求赔偿吗?
网友咨询:明知道房屋危险但还在里面住是否有赔偿?
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崔胜春律师解答:
可以,房屋所有人只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受害者自己由于明知是危房,仍不顾安全隐患,主要责任在自己,通常只能要求房屋所有人承担次要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受害人受害后可以找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其中之一索赔,如果对方拒绝,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20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崔胜春律师解析: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适用最为普通、经常的民事责任方式。
由于其涉及的内容较为庞杂,所以我们可以说,损害赔偿又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是由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各项制度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
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
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前提。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
崔胜春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本科,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及律师工作18年,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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