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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由于疫情原因无法及时生产或集港,货主可以退舱且不承担责任。
本次疫情在初期阶段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特性,疫情本身及防控疫情所临时颁布的各项通知及管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若因此无法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根据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因此,货主若有证据证明其确因疫情原因无法及时发货集港,将有权退舱而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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