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双重劳动关系怎么认定,双重劳动关系有什么风险?
所谓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享有两个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或表现为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现为一个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个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那么,双重劳动关系怎么认定,双重劳动关系有什么风险?
网友咨询:我有一朋友,他以前在一国营单位因工伤鉴定为六级伤残休息后,又到另一用人单位打工,发生了劳动纠纷,法院给按劳务关系判决。原因是他在前一单位有过一个劳动关系,再与后一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按劳务关系给处理了。最后按劳务关系处理,他距退休年龄还差十年。这样合理吗?
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朱欣新律师解答: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同一时期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可能是劳动合同关系,也可能是事实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中的每个关系都应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于双重劳动关系中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主要存在下列情况当中:
1、劳动者下岗、工伤、病休职工重新就业,未转移档案关系,仍由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劳动者未与前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被其它用人单位重新聘用;
3、与一个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它用人单位兼职,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情况下,在休息时间到其他单位工作,从事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劳动。
4、因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不规范,属于停薪留职、放长假、长期失去联系的劳动者到其他单位工作,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朱欣新律师解析:
双重劳动关系存在的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劳动者已由原用人单位购买了社会保险,随着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号的启动,使得社会保险无需也无法重复办理,导致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难以为劳动者购买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这样一旦劳动者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就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或者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就免不了本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相关赔偿责任。
合法解除双重劳动关系的情形
(1)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注意这里对工作任务造成的影响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轻微影响或者没有影响,用人单位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高创人力人力资源专家认为:程度是无法衡量的,建议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对“严重影响”做出量化、细化的规定。
(2)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在发现劳动者的其他劳动关系后积极主张权利,包括要求其解除与前单位的劳动关系或者解除现劳动关系。
执业10余年,擅长婚姻家事、合同、侵权纠纷的诉讼代理。担任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受聘为法律讲师。以敏锐的洞察力、良好的沟通能力、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及丰富的诉讼代理经验,赢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可及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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