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算不算自首,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自首有两个构成要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但如果投案后不如实供述,也不构成自首。从时间上来说,投案在前,自首在后。那么,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算不算自首,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网友咨询: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坦白是否可以从轻处罚,能认定为自首情节吗?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贾春雷律师解答:
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也算作一种自首。犯罪嫌疑人被举报不代表司法机关就一定掌握了其犯罪证据,而认定犯罪事实的存在必须依靠证据支持。在司法机关确定犯罪嫌疑人实实在在的犯罪证据之前,犯罪嫌疑人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应当被认定为自首。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贾春雷律师解析:
自首构成的要件:
(一)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未被发现,或犯罪分子虽被发现,但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传唤或尚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自动投案的行为。
(二)自动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本质特征。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须是自己实施并由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三)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犯罪嫌疑人主动的听候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是衡量犯罪嫌疑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现之一。只有接受国家审判,接受惩罚,才能构成自首。如果投案后,又逃脱不能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如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
自动投案的时间既可以是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关键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犯罪分子自动投案说明其有认罪悔改,愿意接受惩处,从司法实践中看,将自首时间限制的太窄,不利于分化瓦解犯罪,争取犯罪分子走自首的道路。
贾春雷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主办或参与办理上百件案件,涉及范围包括房地产、合同、交通事故、婚姻、劳动争议、刑事等多个领域,表现突出,得到了客户的认可与肯定,并且担任多家知名企业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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