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交通事故 >> 不知道借车人无证出事故,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现在很多车主都将自己的车子借给好朋友,其实这个是不对的,非常的危险,这里有好几个因为借车发生的事故。那么,不知道借车人无证出事故,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网友咨询:车主不知道人无证情况下借车,车发生车祸但驾驶人没有责任,借车人怎么处理?
苏玉淋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车辆出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出借人不知道借车人没有驾驶证的,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苏玉淋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也就是说,只有在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商业机动车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是对被保险人(大多数情况下是车辆所有人)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在机动车所有人对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依法没有赔偿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无需承担商业保险的赔偿责任。
在借车的情况下,属于车主和使用人不一致的一种情形。这种情况发生交通事故,最高法院先后在两个司法解释和一个函复中作出了说明。
第一个是,《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个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即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从以上内容看,对于车主和使用人的责任问题,基本上采纳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个标准来判断,即:谁支配管理车辆和从车辆的运行中获取利益(包括驾驶车辆带来的便利甚至享受),谁就是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苏玉淋律师,女,中共党员。具有5年执业经验,主要业务领域包括:刑事案件的辩护、婚姻家庭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曾担任过交通之声“律师咨询”节目的嘉宾,现担任内蒙古信用商会副秘书长一职,2018年被内蒙古经济调解中心聘任为调解员,并授予“突出贡献奖”,2019年获得内蒙古经济调解中心妇联授予的“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
职业以来一直努力积极的参加有关于妇女维权事宜的工作,曾在内蒙古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妇联、内蒙古自治区经济调节中心等部门担任值班律师,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涉及妇女的矛盾纠纷工作的预防化解尽自己的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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