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律师详解离婚纠纷:离婚纠纷中的抚养权归属是怎么确定的?抚养权归属具体都怎么规定的?
典型案例
当事人:原告:汪某;被告:马某甲
原告汪某、被告马某甲于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1月1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马某乙。婚前感情尚可,婚后由于经济上发生矛盾、感情缺少沟通导致原被告经常争吵。2014年8月17日被告动手殴打原告,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2月16日原告起诉离婚,考虑到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2016年12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原告诉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2、 婚生子马某乙由原告抚养至其独立生活为止,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150,000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
裁判思路
1、处理该类案件的宗旨是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进行判断。
2、对于10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无论随谁姓,都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根据新的《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目前在实践中针对8周岁以上的子女,法官也会听取子女的意见。
3、继父母离婚时,对继子女没有继续履行抚养的义务,仍由其生父母抚养。但,养父母离婚时,并不能必然解除对养子女的抚养义务。
4、司法实践中,2周岁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存在有疾病、不尽抚养义务或其他原因(包含无经济能力、生活环境对子女明显不利、品行不端、违法犯罪被判刑等)
5、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抚养条件实力相当的,法院会从子女的利益出发,考虑不改变子女已经习惯的生活环境为宜。
6、对于一方有赌博、酗酒或家庭暴力等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形,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其抚养子女的诉求。
法律依据
1、法律法规:
《婚姻法》第21条、36条
2、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4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地方司法文件
《江苏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2015】(二)关于男女双方起诉离婚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效力的认定
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但可以作为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参考。
律师视点
针对离婚诉讼中抚养权归属的问题,不仅要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性别、生活与教育环境等各种客观因素,而且还要考虑到他们的心里需求 、精神需求、各自意愿及情感等各种主观因素,以有益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实现他们的最大利益是司法裁判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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