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债权人可以选择债务人偿还债务吗,有什么规定?
在一些债权债务关系中,会出现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债权人对这些债务人都有索要债务的权利,那么有多个债务人,债权人选择债务人偿还债务有什么规定?
网友咨询:好几个人借的钱,可以有选择的其中一个去还吗?选择哪一个有规定吗?
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郭元春律师解答:
债权人选择债务人偿还债务:在有多个债务的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债务人进行债务的偿还,也可以向全部的债务人索要债务。
《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郭元春律师解析:
债的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同种类债务,或者负担同一项债务而约定数次给付时,如果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额债务,约定、决定该给付抵充某项债务的制度。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是指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债的清偿抵充顺序。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确定的抵充顺序是:
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充;
第二,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第三,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第四,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兖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第五,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第六,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对于破产累的债务清偿: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郭元春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法律咨询律师,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并先后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法律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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