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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9年04月01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离婚过错方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刘某起诉符合该条第(二)项的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该案中刘某起诉时未超过一年,所以刘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一个限制条件,就是对方不仅要有此类过错存在,同时还必须是因此类过错导致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当事人在离婚时不知道存在这些过错而与之离婚的话,那么就不能认定这些过错是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因此离婚时就知道对方存在这些过错是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前提。就本案而言,刘某在和杨某协议离婚时并不知道杨某在离婚前和其他女性同居的事实,因此即使她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也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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