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房产纠纷 >> 购房人隐瞒事实离婚又结婚规避如何判决
首先,肖女士夫妇在缔约时隐瞒其尚属于限购的事实,并意图通过在《补偿协议》中约定“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后甲方需配合其重新签订网签版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条款,以及在合同签订后随即离婚又结婚的行为,来达到规避本市限购政策的目的,本身目的已经不正当。其次,肖女士夫妇这一“离婚又结婚”的过程,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张某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负有与肖女士夫妇重新签订网签版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义务,本身即存有疑问。最后,在这种情况下,肖女士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在规定时间前向张某支付第二期购房款100万元。肖女士夫妇未经张某同意将该100万元支付至律师事务所进行所谓的资金监管,不能视为已经履行了支付第二期购房款100万元的义务。现肖女士夫妇逾期付款超过15天,张某按照合同约定享有合同解除权,故张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及肖女士夫妇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酌情确定肖女士夫妇支付张某违约金8万元。
2016年3月25日,上海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若干意见》要求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提高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保年限,从自购房之日算起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而本案购房人明知其在本市不符合购房条件,向出卖方隐瞒了其被限购的事实,仍与出卖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其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随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购房人在符合购房政策后,不是积极与出卖方协商进行弥补,反而自作聪明离婚又复婚,要求出卖方“按约”与其重新网签,又将应付房款付至了某律所账户,导致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成就。因此,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充分审查自身是否符合购房资格,向出卖方言明情况,达成合意,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