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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活动中,经营者出于合理需求而对自身商品的某些特点进行描述,可能会使用到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或字母。描述性合理使用,商标合理使用的一种类型。如果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善意地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性等信息,而不是在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则这种使用行为即为描述性合理使用。近年来,作为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商标合理使用主张越发地成为当事人摆脱商标侵权的救命稻草。
网友咨询:
如何认定商标“描述性使用”?
律师解答:
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另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符号或符号组合都能够构成商标。这样的符号,特别是字符,包括个人姓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和颜色组合以及任何这些符号的组合都应能够注册为商标。
并不是任何对商标的使用行为都构成侵害商标权,商标合理使用就是对商标专用权的一种限制。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描述性词汇在作为商标注册前,通常具备形容某种事物的含义,即第一含义,一般消费者通常不会认为它是商标,但当商标权利人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使得带有描述性词汇的标识与其商品或服务建立起稳定、唯一的联系时,该商标即取得了事实上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获得了不同于其第一含义的第二含义,将会受《商标法》保护。但商标权利人无权阻止他人对同一词汇以善意、正当的方式在商品上进行描述性使用,因为该标识的第一含义属于社会公共领域范畴,任何人不能垄断。
构成合理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 使用出于善意;( 2) 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 3) 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
律师补充:
判断文字商标是否属于某种商品的描述性词汇,通常需要考虑如下因素:1.该词汇的词典含义;2.该词汇被用以描述涉案商品的实际使用情况;3.普通消费者将该词汇与涉案商品属性或特点联系起来的难易程度;4.竞争者用该词汇描述涉案商品的必要性。
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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