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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审查电子证据?

2022年10月17日 法妞问答律师

  电子证据泛指“一方当事人以数字形式向法庭出示的任何形式的证据信息”。

  网友咨询:

  法院如何审查电子证据?

  律师解答: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电子证据与一般的证据类型无异,审查真实性需要关注的因素,简要概括为:载体的真实性;数据本身的真实性;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获得手段要合法合规,不能通过破坏加密措施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关联性,电子数据证据要在案件待证事实发生时形成,电子数据证据能够确定(网络用户)真实、唯一的身份,收集、保管的记录要构成完整的证据保管链,能够相互印证。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七十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

  第七十一条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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