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法律顾问 >> 企业破产案件如何确定法院管辖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当负债达到或超过所占有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企业行为。
网友咨询:
企业破产案件如何确定法院管辖?
律师解答: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或无主要办事机构的,由注册地或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由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设区的市级(含本级)以上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部门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基层法院对其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不得以债务人的住所地、登记注册机构、行政区划等发生变更导致没有管辖权为由移送管辖或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之间因破产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先行协商解決;协商不成的,逐级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作出裁定。报请指定管辖后、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除情况紧急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外,不得就破产事项作出裁定、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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