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法律顾问 >>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哪些情形下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网友咨询: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哪些情形下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律师解答: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申请监督超过规定的期限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或者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监督的除外;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的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律师补充: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当事人监督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监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指令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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