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法律顾问 >> 单方面变更格式条款需要注意什么?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网友咨询:
单方面变更格式条款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解答: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提供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
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法独自完成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必须在取得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之后方可生效:可以是双方同时签署变更意见,可以是一方签署之后交给另一方,还可以是一方单方面修改之后对方选择性的认可。单方面修改或篡改合同,对原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修改无效。恶意修改导致损失的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通常会以单方变更合同条款有违公平原则为由,认定格式条款的单方变更不具备法律效力。
律师补充:
单方变更格式条款在实践中适用的关键在于保证单方变更后的格式条款能够产生订入合同的法律效力,并对合同相对方发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否则,合同一方设置的单方变更格式条款将形同虚设。
任何权利的赋予与行使都应有其合理的界限,并受到一定的规制。格式条款提供一方订立单方变更条款应当基于客观现实基础的必要性,将其可变更的内容局限于必要的范围,以明确对方让渡权利的范畴,保障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进而,格式条款提供一方在变更合同相对方的权利或义务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为限,以不损害相对方的权益或加重对方的负担为前提,否则应当取得相对方的明示同意以达成新的合意。格式条款提供方在合同中设置其单方变更的权利同时,应当赋予合同相对方相应退出合同的权利,且该权利应当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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