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政诉讼 >> 民事诉讼法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在大家的日常生活中,当遇到了民事纠纷的时候,是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的,那么,民事诉讼法应当自行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一、检察人员回避的程序是什么?
1、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申请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检察人员回避的,应当向该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并说明理由,根据规定提出回避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部门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是否回避的意见。
3、检察长作出是否同意检察人员回避的决定;对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会议,检察长不得参加。
二、民事诉讼法回避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办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这些其他关系包括了姻亲、同学、同事、师生等。
(六)审判人员、监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七)凡在一个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工作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处理。
(八)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实践中,曾经担任过该案某一审判阶段审判工作人员不能再次担任该案的审判工作,也应当回避。而且根据有关司法精神,曾经担任过本案侦查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起诉、审判工作,曾经担任过本案起诉工作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审判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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