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建筑工程 >> 低于成本价的中标合同有效吗?
招标投标是基本建设领域促进竞争的全面经济责任制形式。一般由若干施工单位参与工程投标,招标单位 (建设单位) 择优入选,谁的工期短、造价低、质量高、信誉好,就把工程任务包给谁,由承建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一包到底,按交钥匙的方式组织建设。
网友咨询:
低于成本价的中标合同有效吗?
律师解答:
若低于成本价中标后所签施工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则合同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42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43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5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律师补充:
“成本价”应指企业个别成本而非建筑行业平均成本。企业个别成本与企业管理水平、技术能力与条件密切相关。企业个别成本与行业平均成本存在差异,是市场经济的合理现象。“低于成本”,是指低于投标人的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因此,只要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自身的个别成本,即使是低于行业平均成本,也是完全可以的。
因低于成本价中标,导致合同无效,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无法返还,对于已完的合格工程,发包人应当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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