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一方患重病离婚,另一方还有扶养义务吗?
陈某与王某婚后未生育子女,之后妻子陈某患上尿毒症,王某也负担了治疗费用,胃移植手术花费约40万元,都是陈某父母亲友支付。术后陈某并未痊愈,需长期药物治疗,夫妻两人分居。随后王某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均未支持。王某第3次起诉离婚,法院准予离婚,酌定王某向陈某支付生活帮助费10万元;给予陈某司法救助5万元。
离婚后对重病的另一方还有扶养义务吗?
如果已经离婚,那么双方之间已经不存在扶养的义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里所称的扶养义务,主要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中相互扶助和供养的法律责任,既包括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生活上的照顾。本案中妻子患病治疗期间,丈夫有义务负担治疗费,并且分居后妻子有权要求丈夫支付抚养费。而婚姻关系终结后,法律明确要求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所以本案中法院在准予二人离婚后,酌定丈夫向妻子支付生活困难帮助费用。
离婚怎么分割财产?
1、离婚时个人婚前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不予分割。
1、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3、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明确表明归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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