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赠与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
网友咨询:
赠与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解答:
1.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向受赠人转移的一般是财产的所有权(当然并不限于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也可以成为赠与的财产)。
2.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不需要由第三人也即见证人签字即成立。
3.赠与合同是不需要公证的,但双方当事人是可以选择去公证的。
4.如果双方有把赠与合同拿去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那赠与人没有法律规定的条件之一,是不可以撤销其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的,受赠人是可以请求赠与人交付其财产的。
5.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将产权证书交付受赠人,受赠人依据受赠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6.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
7.赠与合同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
8.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婚内赠与第三者的都是无效的)。
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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