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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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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审判委员会,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集团,其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最高法审委会的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由院长(1人),常务副院长(1人)、副院长(若干)、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律师补充:
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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