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约定分期付款,有什么注意事项?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分期付款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在我国常常用在房屋及高档耐用消费品的买卖中。
网友咨询:
买卖合同约定分期付款有何注意事项?
律师解答:
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是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中的“分期”是指买受人将应当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总价款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法律特征:1、标的物的先行交付性。分期付款买卖是“物先交付型”买卖,即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一般在买受人第一次支付价款时即刻交付给买受人。2、价款的分期给付性。买受人的价款是按一定的期限分阶段支付的,即买受人在占有标的物之后,需分两期以上的次数支付价款,否则则不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律师补充:
分期付款买卖使买受人未支付全部价金即取得买卖标的物,出卖人未得到全部价金即需移转买卖标的物,出卖人存在不能取得全部价金的风险。因此,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为规避风险,往往提出一些有利于自己的合同条款。一般来说这也是合理的,是合同自愿原则的体现。
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出卖人除标的物使用费和受损赔偿额之外如果还有其他损失(比如因买受人违约导致的合同履行利益损失),出卖人仍可以依照合同解除后的一般法律后果向买受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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