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经济纠纷 >> 仅有两名合伙人的合伙企业能否作出除名决议?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除名退伙
除名退伙也称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
除名退伙事由
除名退伙的原因是主观性的,即退伙的合伙人发生了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其退伙含有惩罚性的因素。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仅有两名合伙人的合伙企业能否作出除名决议
对合伙人予以除名的程序如下:一是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二是合伙企业作出除名决议。三是将除名决议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作出除名决议的合伙人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因此适用应是合伙人为三个或三个以上,在仅有两个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中,当一方诉求另一方除名时,不存在“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形,即在仅有两个合伙人的合伙企业中,一方无权对另一方作出除名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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