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债权债务 >> 同事借钱不还,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目前,在不少民间借贷关系里,双方当事人往往是亲戚、朋友或者熟人,因此有不少人碍于情面,在借款后都未让对方出具相应的借条,结果一旦发生了纠纷,轻则只能追回部分借款,重则血本无归。
网友咨询:
同事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20000元钱,口头约定2个月还清。我找他要还款时,他以各种接口开始推脱。现在过去将近1年了,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我只有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微信转账凭证,可以起诉吗?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律师解答:
可以起诉。法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4)以及案件在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作为出借人履行了支付借款义务,那么借款人理应按时偿还借款,如果对方拒不偿还,可以凭借借款凭证及记录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偿还借款本息。
微信记录可以作为案件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但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代表其当然具有证明力,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存在易被篡改的可能性,所以微信聊天记录如果作为证据使用,需对其进行合理保存:(1)应当尽量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2)对于微信聊天记录中包含文字、图片、语音、视频、文件、链接等多种形式的信息载体,在保证连续性的前提下,还要针对信息载体的特点进一步留档保存;(3)可对微信聊天记录进行公证。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如果经过了公证或第三方存证平台确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真实性应得到认可。
律师补充:
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虽经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软件进行展示,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
当在法庭上,法官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1)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4)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最后提醒大家,讨债不容易,借钱需谨慎!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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